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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4-10-24 00:00:00 来源:

关于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等2个文件的通知晋学位办函〔2014〕8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和《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自我评估工作计划和评估工作方案,确定自我评估标准和评估内容,并扎实开展自我评估工作。
2、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及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发展目标,动态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
3、省学位委员会将在各学位授权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对部分学位授予权点进行随机抽评。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结果排序中落入后5位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在国家和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存在“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均列为重点抽评对象。
附件: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492
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学位[20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经研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于2014年—2019年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1.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 
  2.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3.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4.2009年以后批准的其它新增学位授权点(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其评估工作按项目批复文件执行)须进行专项评估。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14年—2018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19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 
  1.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自主组织实施。 
  2.学位授予单位参考《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附件1),研究制订本单位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评估工作方案应于2015年3月30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统筹考虑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评估方式可以是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 
  4.自我评估的标准和内容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评估内容要突出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5.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本单位发展目标,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 
  6.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完成后,参照《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2),按《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3)的要求,编写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4)。《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7.自我评估材料和专家评议意见由各学位授予单位归档保存,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取。 
  (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 
  1.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2.随机抽评以自我评估为基础,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评价材料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从学位授予单位直接调取自我评估材料。 
  3.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的抽评结果和处理意见,请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自我评估和随机抽评的基础上,撰写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发展报告。 
  三、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年6月26日






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学位[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一、评估范围
  2009年—2011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不含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名单见附件。
  二、评估组织
  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具体评估指标与内容,由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结合人才培养特点分别制订。
  四、评估方式
  专项评估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一般不进校评估。学科评议组或教指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选择部分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
  五、评估程序
  1.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根据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实际,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制订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评估方式、评估指标与内容、材料报送和评估安排等,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
  2.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撰写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培养方案和质量保证制度等材料,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3.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可以组织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指委委员对部分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方案和单位名单,由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实地考察费用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评估专家不得收取被考察单位的礼金和纪念品等。
  4.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根据《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有关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采取通讯评议的,可以使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网上评议平台进行。
  5.学科评议组成员和教指委委员在认真评阅材料后,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6.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专家表决结果,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处理意见,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六、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保证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各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和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对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评估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专项评估学位授权点名单(分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单位)
具体附件已经寄至各学位授权点,请各校注意查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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