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提高质量已成为研究生教育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保证我国学位授予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8次会议决定,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其目的是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督、学位授予单位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提供参考依据。
《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特点分别制订,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是各类研究生学位授予应该达到的基本标准。
《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首次制订包括35个一级学科,根据我校的学科布局,现特选摘“应用经济学”和“工商管理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向我校师生公布,以供大家学习。
附件1: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点击下载(48 KB)
附件2:一级学科 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点击下载(42 KB)
研究生学院
2013年11月5日